主旨:檢送銓敘部民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11459062531 號令影本 1 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9 日部銓二字第 11459062532 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。
二、現職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,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及其相關規定採計曾任各職系工作內容之公務年資提敘俸級時,均得認與所任職務之性質相近。合於前開性質相近認定標準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現職人員,如有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、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,得於 3 個月內申請提敘,並自通令發布之日起生效。